香港稅務 - 特別行業 - 稅務上的會社、行業協會等
- 凡任何人經營任何會社或相類似的機構,而該會社或相類 似機構的收益帳中至少一半的總收入取自其會員(包括入會費及會費),則該人須被當作並非經營任何業務;但如該會社或相類似的機構的收益帳中少於一半的總收入是取自其會員,則其與會員及其他人進行交易所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入會費及會費),均須當作是從業務所得的收入,而該人須就其從該業務所得的利潤課稅。
- 凡任何人經營某行業協會、專業協會或業務協會,而該協會以收會費形式獲得的收入中,超過一半是來自申索或有權提出申索將該等款項作為第16條所指的可容許扣除的款項的人,則該人須被當作是在經營業務,而其與會員及其他人進行交易所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入會費及會費),均須當作是從業務所得的收入,而該人須就其從該業務所得的利潤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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