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稅務 - 間接稅 - 印花稅
印花稅是稅的一種,印花稅是對合同、憑證、書據、賬簿及權利許可證等文件徵收的稅種。納稅人通過在文件上加貼印花稅票,或者蓋章來履行納稅義務。
印花稅在《香港法例》中指定一些文件必須向香港稅務局交付印花稅,若果沒有交付印花稅,文件在香港不具法律效力,例如在法律訴訟時,法庭不會受理。 而且遲交印花稅款必需事前經批准,否則將被重罰。
下列事項會徵收印花稅:
- 購入,出售或者贈與香港的不動產
- 租賃位於香港的不動產
- 購入,出售或者贈與香港股票
- 出售和購買住宅不動產
- 將不動產轉讓(無論是住宅或非住宅的)
額外印花稅
香港政府希望以冷卻房地產市場的投機行為,在或2010年11月20日之後,額外印花稅的徵收是用於收購物業。如果該物業被設置購買之日起2年內,額外印花稅(在正常印花稅頂部)是對交易進行支付。購買後在6個月內出售會徵收15%額外印花稅,12個月內會徵收10%額外印花稅,24個月內會徵收5%額外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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