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稅務 - 特別行業 - 人壽保險法團以外的其他保險法團
香港稅務條例S23A是為確定保險業務的應評稅利潤(不論是人壽的或專屬的)以外的其他保險。在大多數情況下,計算人壽保險法團的應評稅利潤是跟著財務會計,人壽保險法團主要分配在岸和離岸之間的交易和通常的法定調整。
非人壽保險法團是專門提供跟據S23A(1) ,非人壽保險法團的應課稅利潤按以下步驟來確定:
計算香港保險業務的總額保費:
附加
任何利息或其他收入產生或來源自香港;
均衡收費;和
未償還的期間開始,儲備金未到期風險;
減少
退回保費;
對應的再保險保費;
未償還的期間開始,儲備金未到期風險;
實際損失小於回收;
代理費用;
總行的的相當比例費用;及
折舊免稅額
“在香港險業務保費”包括;
在香港的有關保險合約全部保費,除了人壽保險
有關保險合約全部保費,除了人壽保險,是香港公司所作出的建議
跟據S23A(2), 其中非壽險公司作為一個專業再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業務的離岸風險,該公司的應課稅盈利來自再保險業務的離岸風險,作為一個專業再保險公司的某課稅年度應當認定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A=B/C x D
A是應評稅利潤
B是指非壽險公司的應評稅利潤根據S23A(1)
C是指在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內,所賺取或應累算的非壽險公司總收入的總和,
D是指在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內,非壽險公司的總離岸再保險收入所賺取或應累算
根據S14B,非壽險公司並作為一個專業再保險公司,應評稅利潤來自離岸風險的再保險根據在S23A(2),根據公司不可撤回地選擇由書面形式,徵收利得稅的稅率為50%作為特許交易收據。
“離岸再保險收入”指任何款項源於,歸屬於,或就該:
a.保費由離岸風險的再保險;
b.收益或利潤由離岸再保險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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