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稅務 - 特別行業 - 在香港經營業務的船舶擁有人
船東” 包括船舶或租船的船東從事租賃業務(即租船合同下的租賃船舶) 或在香港操作船舶。
應評稅利潤=世界各地總航運利潤 x 有關款項 /世界各地總航運利潤
“有關款項” 是指總和源於,歸屬於,或就該- 運載乘客,貨物等
- 拖船業務
- 疏浚工程
- 船舶租賃
船舶租賃是指任何所賺取款項或應累算的船舶的所有者,在船合同下就該船舶的操作,但不包括任何獲得的款項或應計如該租船沒有合同,或不應視作,延伸到整個的船。租金不能擴展到整個船舶,將從貨物運輸或者旅客的視為收入。
通過租船合同轉管意味著在租船合同之下,該憲章有航海器的所有權和具有全權控制與航行的一切事宜和該船的操作,包括船組人員成員的就業。
凡任何人以船舶擁有人身分經營業務,而
- 該業務通常是在香港以內加以控制或管理的;或
- 該人是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
則該人須被當作是在香港經營該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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